發生爆炸的煙花火藥其實是「煙火特別效果物料」,根據法例是屬於爆炸品,即屬於《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指的第1類危險品。運送期間,「煙火特別效果物料」必須存放於已領牌的流動貯存所內或已獲監督批准貯存箱內,並須按照物料相容性規定分開放。 除得到海事處處長批准外,運送煙火物料的船隻只能在日間(即日出至日落之間的時間)運送。船隻並必須操作性能良好、適宜在海上行駛,並已領取了由海事處處長簽發的牌照。另外,船上需要有如沙箱的救火設備,船員亦必須要接受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