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1107錯位展示 律政司上訴得直<br>HEllO7車牌裁定違法

HE1107錯位展示 律政司上訴得直
HEllO7車牌裁定違法

【本報訊】擁有「HE1107」車牌號碼的車主,「貪得意」將車牌製作成「HE1107」,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原審裁判官指現行條例不清晰,沒有規定字距,裁定商人罪脫,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彭鍵基昨裁定,法例規定車主根據附表圖例展示車牌號碼,即是將車牌上的字母和數目字分成兩組排列,法例並不存在含糊地帶,故判律政司上訴得直。 記者:陳曉薇

法官彭鍵基強調,本港法例對車輛登記號碼展示的方式已有明文規定,除非另有法例授權,否則任何車主根據個人喜好,任意編排登記號碼的展示方式,以達到「有型」、有趣、譁眾或標奇立異的效果,均屬違法,車主必須按照條例附圖清晰展示車輛登記號碼。

法官指條例圖示清晰

法官在判詞指出,現行《道路交通條例》規定,登記號碼須符合附表圖1或2內所示英文字母及數字的排列,而且必須易於識別,不能存在混淆,條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排列方式,但附表的圖像清晰指示,字母和數目字要分成兩組,顯示法例清晰規定字母和數目字須分成兩組排列,數目字間的距離亦須劃一和合乎比例。

商人駕寶馬遭警發現

彭官指原審裁判官明顯忽略了以圖像表達的法律條文,認為應與以文字表達的法律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裁判官批評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字母組和數字組的距離,是誤解法律條文,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罪名不成立的裁決。
由於車主陳擷盈昨沒現身法庭,案件需要排期再訊,以待法官先聽取雙方陳詞,才考慮案件是否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事緣於○三年六月十二日,身為商人的陳駕駛寶馬座駕駛經西九龍公路,遭警員看到其車牌。據警員供稱:「開頭見到HELLO,跟住一個7字。」
陳被控身為展示登記號碼HE1107的私家車登記車主,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在該車的車頭和車尾展示符合《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條例》規定的登記號碼。
裁判官認同辯方所指法例不清晰,判陳罪名不成立,控方稍後申請覆核,亦被駁回。
運輸署發言人昨表示,任何車主均須按照《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條例》規定,展示車牌。
案件編號:HCMA12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