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份納稅人都會希望能在合法的情況下,減低自己的稅務負擔。但根據稅務條例第61A條,如果納稅人作出稅務安排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減低稅付,稅局就可以引用該反避稅條例作出相應調整,令納稅人需要繳回短報的稅款。
雖然有這條條例,很多納稅人仍然抱着賭博的心態,他們或認為:
(一)如果稅局沒有察覺納稅人有稅務安排,就不會作出調整;
(二)如果稅局真的發現納稅人有避稅安排而作出調整,最多只是繳付短報的稅款;
(三)若稅局過了7年後才發覺不妥善的避稅安排,他們也不能追討7年前短報的稅款。
為了減低自己的稅付,近年很多納稅人都而作出避稅安排,這間接迫使稅局的實地審核及調查科加強對納稅人的安排進行覆查。稅務局長亦表示,在2004/05課稅年度因稅務審核個案所追回的稅款和罰款有40%的增長,而增長完全源於反避稅審核個案,所以納稅人被稅局反避稅小組審核的機會,其實會不斷增加。
很多納稅人都不知道,若果稅局成功地對納稅人的安排進行調整,納稅人除了要繳回因避稅安排而短報的稅款外,亦會因為在沒有合理的解釋下短報稅款,而被稅局根據稅務條例的罰則追收罰款。所以,稅局亦會考慮納稅人的安排是避稅抑或瞞稅,如果發覺納稅人的所謂「避稅」是有蓄意瞞稅成份,便有可能對納稅人進行刑事起訴。
考慮罰款5個準則
如果納稅人的避稅安排被稅局作出調整,稅局會在調整後考慮以下幾點,以釐定向納稅人採取的罰則和有關的罰款額:
1.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為了減低稅付。例如集團公司因為上市集資而作出架構重整和業務運作的調整,從而減低香港的稅付,這個上市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商業決定而不是避稅。
2.實際運作是否根據安排而實行。例如納稅人向稅局申報,公司的銷售和採購工作是透過離岸公司進行,但納稅人卻為了方便而容許大部份銷售或採購工序在香港進行,並繼續申報離岸利潤。這樣的話,稅局有可能認為這納稅人是蓄意瞞稅,因而向納稅人重罰。
3.納稅人在報稅時,是否有在報稅表上作適當的披露。例如納稅人與有關連的澳門離岸公司有交易,但卻沒有在報稅表上披露有關資料。
4.稅局在進行反避稅覆核時,納稅人面對稅局提問時的態度,究竟是充份合作、如實作答、隱瞞抑或作出虛假的回答。例如當稅局問及有關離岸公司的運作時,納稅人向稅局提供不正確資料,表示是由離岸公司負責所有的銷售工作,但實際上,離岸公司只有兩名文員工作,而銷售工作卻由香港員工提供。
5.稅局在考慮罰款額時,同時會考慮稅務安排的複雜性,例如納稅人是否需要稅務代表的專業知識和建議下,才能實施該稅務安排。因為很多納稅人的稅務知識有限,如果安排是十分複雜,納稅人必須根據有專業稅務知識人士建議,而這建議通常都是根據在當時可行或在沒有任何稅務案例否定這安排下提供,所以納稅人的安排是完全信賴專業人士的建議。
定期檢查避稅安排
納稅人在作出安排時,一定要考慮以上幾點。除此以外,納稅人在作出安排後的兩至三年內,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因為納稅人往往因人手變動,令運作上有所改動,因而失去避稅安排的效果。如果納稅人不進行覆檢,當稅局進行審核後作出調整,便會向納稅人追討有關罰款。若果讀者對反避稅條例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可向有經驗的專業人士請教。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