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意為監聽權立法

政府無意為監聽權立法

行政長官日前高調發出「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對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察提出一系列條件和程序,這個用來規範執法機關濫用權力的程序,為何會引起法律界強烈的反對?歸根究柢,問題的癥結並不在於「行政命令」,而是政府曖昧含糊的態度。

陳文敏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

早在一九九一年《人權法案》生效後,不少學者及法律界人士已指出,當時的《電訊條例》賦予港督幾乎沒有任何限制的酌情權,授權任何政府官員截聽電訊,這條例源自英國相關的法例,而英國相關的法例已遭歐洲人權法院在一宗叫MalonevUK的案件中,裁定為違反歐洲人權公約中關於私隱的保障。
英國亦於一九八七年修訂《截取電訊法》(InterceptionofCommunicationAct),但這部英國法例並不適用於香港,故此,香港的《電訊條例》中,賦予港督授權進行截聽電訊的條文,極可能違反《人權法案》。

諸多推搪拒絕立法

然而,政府卻完全沒有誠意修改甚至檢討該條文。一九九七年,涂謹申提出私人法案,並成功由立法局通過《截取通訊條例》,這條例其實是建基於英國一九八七年的《截取電訊法》,在英國已行使了近十年,但港府的態度是條文內容仍是較疏鬆,拒絕接受該修訂。
其後發覺大勢已去,便要求法例不要即時生效,以便執法機關作出相應的配合措施。
於是,該條例說明條例只會在行政長官指令生效日期才能生效,這是慣常的做法,讓政府有時間作出安排以符合法例要求。
然而,香港政府卻濫用這一安排,至今仍未頒布法例的生效日期,八年來亦沒有以任何行政措施,配合法例要求。簡言之,香港政府根本不想作任何這方面的立法。

擴大問題轉移視線

果然,在最近一連串案件中,廉署以竊聽手法蒐集證據遭法院猛烈批評,認為有違《基本法》中保障私人通訊不受侵犯的條文,政府便急急推出行政命令。
初時說行政命令要填補法律空間,為執法機關就竊聽行為提出法律依據,其後又說行政指令並非法律,並不影響市民權利,但沒有法律效力的東西,又怎能填補法律空間?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又怎會不影響市民權利?
政府最近又承認行政命令不但適用於警方及廉署等四個執法部門,甚至適用於食環署衞生署等多個部門。遭受法律界強烈反對時,政府一時說行政命令只屬援兵之策,長遠仍會立法,其後又表示政府並不接受法改會早前提出,由法院授權才可進行監聽的建議,更暗示目前的行政命令由政府內部進行審批的程序,將是日後若需立法時的文本。最近又指出法律內容複雜,且涉及傳媒及私人機構,故立法必須小心。
當然,監聽行為並不限於政府,傳媒或私家偵探以各種監聽方法刺探個人生活,亦大有可能侵犯個人私隱。然而,目前的討論集中於政府進行監聽的權力。在此時擴大問題,政府明顯在轉移視線,亦正好反映出政府在立法問題上缺乏誠意。行政命令隨時是《截取通訊條例》的翻版,通過了的法例等了八年仍未生效,重新立法恐怕更是遙遙無期。
「行政命令」是政府給予行政機關的命令,行政機關要遵從這些命令,但並不表示行政機關的權力合法;合法與否要視乎法例的規定。若法例沒有賦與行政機關該等權力,即使有多詳盡的行政命令,行使該等權力仍是違法的。

法律保障通訊秘密

《基本法》第30條規定,市民的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或個人,除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基本法》第39條引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樣保障私人通訊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兩者皆規定,侵犯私人通訊的行為必須由法律規管,這規定背後的精神,是這種嚴重侵犯私隱的行為,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而須通過立法會作公開辯論,及制訂法律才能提供足夠的法律基礎。
在Malone一案中,歐洲人權法院亦指出,任何執法機構也須要監聽的權力,以偵查罪案及維護公安。但由於這行為是政府單方面秘密進行,受監聽的人無從知曉,故此監察的機制便得非常嚴謹,包括行使這權力的條件、程序及事後的投訴機制等。
而這些監察機制必須由法律規定,若法律只賦與酌情權而沒訂下任何條件、程序及監察機制,這樣的條文仍未能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而這正是目前的情況。

盡快草擬有關修訂

政府反問,若不制訂「行政命令」又有甚麼方法?但制訂行政命令仍未能符合《基本法》由「法律規定」的要求,而政府在過去十四年皆沒有行政命令,那行政命令究竟可以解決甚麼問題?
筆者並不反對制訂詳細準則規範執法人員的行為,但要解決問題還是要盡速立法,《截取電訊條例》已在書架上多年,政府隨時可以頒令生效,即使該條例未如人意,總比現存條例進步,政府亦大可跟着提出修改,並對不同形式的監聽作出規管。
英國在二○○○年《人權法》生效前,亦曾大幅修改有關法例,分開不同情況及不同形式的監聽,由一獨立於政府的專員授權。
如果政府能在一夜間制訂行政命令,又怎能要市民相信在短時間內,不能草擬出有關修訂?問題只是政府是否有誠意放棄沿用了十四年多的拖字訣,認真面對問題及接受這種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不能只由行政機關單方面審批而沒有獨立的監管。

圖為市面上一般監聽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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