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曾蔭權在記者會上說,政府執法人員現時已擁有秘密監察的權力,所以他的「行政命令」並沒有加強他們的權力。他這個說法有甚麼根據?他沒有解釋,我們也就無法接受。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答傳媒的聲明似乎有解釋,她的解釋是,一直以來,按照普通法,執法機關為了偵察案件,是有權偷聽的。可是,她接着也要指出,《基本法》生效之後,市民的通訊自由不受干擾已受到憲法保障。顯然,普通法已因憲法條文而受到規限,那麼又怎能當作可以繼續存在呢?這是顯然不正確的。
我覺得政府高層真是太天真了,以為市民會相信一切只是手續問題,而特首有權發出行政命令,這就是補辦手續,「行政命令」就如一道魔法護身符。大家都聽過這個護身符的寓言:有人受了騙子欺騙,以為得着了一紙護身符,變成了隱形人,可以四出胡作胡為,予攜予取人家也看不到,結果當然是被人家捉個正着,痛打一頓。曾蔭權的行政命令就像一道假護身符一樣,倚仗它就後果堪虞。早前倫敦警方最高當局所給的「即殺令」反恐指示,就是個好例子:這個指令不會將不合法的殺人變得合法;殺了人就要開調查聆訊,如果不符法律規限,即使憑良心和按指令,殺人的警務人員也會面對誤殺甚至謀殺的罪名。在現行法例之下,違法監聽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只不過是《截取通訊條例》尚未實施。但藉該行政命令而監聽的行為,遲早必定會有被告人在法庭上挑戰。新的特首不惜押上政府的公信力去賭一鋪,太不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