笠 - 李敏

笠 - 李敏

警員說:「那名行兇者是蓄意傷人的,因為他行兇時是用袋『笠住個頭』,目的是不想被人認出。」
在法律上,只有「行為」不一定能入罪,法庭要確立了犯事人也有「動機」才能入罪。「笠住個頭」很明顯是動機的表現,一個人無端端怎會「笠住個頭」,當然是有心做壞事而不想被人認出。如今想起香港俗語「老笠」也是蠻有這意思的。
同樣道理,一個人「笠住」一些事物時,欲蓋彌彰,例如你笠住傢俬,代表你暫時不會再用它;你笠住架車,代表你不開它。

不過,有一些事物,當你笠住的時候就代表你很想用它。例如你想約女孩子第一次出街,你是不抗拒與她有進一步的親密行為的,但到底你應不應該隨身攜帶避孕袋以防不時之需?如果給那些女孩子發現你身上有個「笠」,這種動機太明顯,她可能會以為你只為了得到她的身體而不是想有長遠關係;但如果身上一個「笠」都沒有,萬一情到濃時又怎辦?
總括而言,「笠」這東西是充滿動機,你不想大家胡亂猜測,最好不要隨便接近「笠」。正所謂身體髮膚受諸父母,也許我們不應該隨便笠住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