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客跌傷獲償$57000

泳客跌傷獲償$57000

【本報訊】一名男泳客到政府轄下的斧山道泳池暢泳,當他走過泳池內的行人拱橋時,不慎滑倒,傷及足踝,他早前入稟向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追討賠償,指署方疏忽,主審法官認為署方沒有在拱橋上放置警告字眼,着泳客小心地滑,須負上部份責任,但該名泳客亦沒有顧及自己安全緩步行走,須負上意外的大部份責任,故裁定泳客獲償五萬七千多元。
原訴人陳子基(譯音)於○三年七月六日中午,偕同家人到斧山道游泳池暢泳,當時原訴人使用泳池內的拱橋,從橋頂步下第一級鋪上人造草皮的梯級時便滑倒,臀部着地,直滑到第九級地面,導致足踝裂傷。原訴人察看腳掌,發現有深綠色、狀似青苔物體。
案件編號:DCPI7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