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把新的特首曾蔭權發出的行政命令第一號傳真到倫敦給我,我仔細看完,不禁十分失望,新的特首比舊的特首沒有寸進,同樣對法治不是無知就是漠視。
為了防止和打擊罪案,警方和廉署有時有需要秘密監察某些人,這是社會有共識的,但是同樣有共識的是,《基本法》、國際人權公約、普通法都保障市民有秘密通訊的權利和自由,不受政府任意侵犯。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干預這個權利,那就得先通過法律訂明。這種法例,必須清楚界定行政機關秘密監察的權限,及對市民的權利給予有效的保護。例如市民和他們的律師之間通訊的法律專業特權,就絕對不容侵犯。假如當局違法,就要受到法庭的制裁。這是十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
顯然,政府當局過去沒有這樣做,以致法庭一再裁定廉署的監聽違法。守法的政府,在法庭作出這項裁決之後,就應馬上停止非法行為,並採取所需的補救措施。最適當的做法就是緊急立法。但曾蔭權就頒布行政命令。他的行政命令是否有將違法監聽變成合法監聽?不須法律專家,任何有常識的人都看得出沒有。不然,今天法庭裁定政府不合法的行為,明天行政長官下令照做,該行為馬上就變為合法,那麼法律給予的保障及法庭依法所作的裁決,又有甚麼意義?《基本法》給市民的保障又有甚麼意義?這樣的「法治」,簡直是天大的笑話。
正正當當立法,讓當局遵從法律規限進行秘密監察,真的很難做到麼?全世界都做得到的事,何以香港特區就支支吾吾?顯然,曾蔭權認為特首大於法,政府行為只需得他批准,就不受法律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