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城巿近年頻頻發生房屋拆遷衝突,不少受影響住戶都直接訴諸法律途徑。可是在前天起,被拆遷戶若要通過法院維護權益,將要先通過「政府仲裁」的關卡。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稱,全國各級法院將不再受理當事人因不服拆遷補償安置協定而提出的民事訴訟,不滿徵地拆遷日後只能向政府機關申訴。有學者批評法院推出新解釋只為「減輕工作量」,並勢將會加劇社會矛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前天實施的《關於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就補償安置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日後再不屬於民事訴訟範圍,被拆遷戶只能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按照有關條例規定,拆遷雙方達不成補償安置協定,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若被拆遷戶仍然不滿意政府的仲裁,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可是,新的司法解釋明顯對發展商有利,因為在訴訟期間,若有關方面向住戶作出金錢賠償或提供安置,拆遷可以繼續進行,但賠償標準卻沒有明確規定。
當局盼工程早上馬
中共中央黨校人權研究中心的林哲教授認為,近年法院堆積了大量有關拆遷的案件,在當局急欲一些建築工程盡早「上馬」的情況下,促使法院推出了新的司法解釋:「人們對拆遷問題有很多不滿,不少人都把希望放在法院。法院工作過量是很容易想像的。」但她對該解釋在賠償問題上的含糊感到失望:「批覆的一些條文可能會給強迫拆遷帶來更多合法性,新的解釋將使這個已經陷入嚴重矛盾的問題更形複雜,令(社會)緊張升級。」
與《物權法》有牴觸
事實上,目前正在全國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第三十六條列明:「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新浪網一篇評論文章批評,法院有關拆遷訴訟的解釋與以上條文有衝突,更指出:「徵地拆遷主體多半是地方政府(或者有政府支援的發展商),被拆遷者對拆遷有意見只能到政府機關去申訴,政府豈不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與虎謀皮,公平、正義從何談來?」
《北京晨報》/新浪網/路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