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違令致受傷咎由自取<br>無味神探索償千七萬敗訴

法官指違令致受傷咎由自取
無味神探索償千七萬敗訴

【本報訊】「無味神探」陳思祺督察於十三年前在大角嘴剿匪中槍,向警方索償一千七百萬元一案,昨日在高等法院判決,法官相信警方只是到涉案單位找偷車賊,沒預料賊人有AK47步槍及手榴彈等軍火,陳受傷是因違反上級指令,咎由自取,也不信陳若不受傷可升至警司或總督察高位,遂判他敗訴兼付訟費。 記者:梁偉強

法官認為即使警務處處長及陳思祺上司、退休總警司岳誠有疏忽,賠償金也只有一百四十五萬元,但陳思祺要負上一半責任,故只有約七十二萬元賠償。辯方今次聘請的大狀是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審訊七日,預料訟費達數以百萬元。
現年四十一歲的陳思祺於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駐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時,在岳誠陪同下,帶隊到利得街一單位調查械劫案,但遇賊人以AK47步槍及手榴彈頑抗,陳為撬開涉案大廈鐵閘被槍擊,子彈從左前腦射入,下顎穿出,賊人並投擲四枚手榴彈,導致五名警務人員及十二名途人受傷,岳誠亦遭同袍開槍誤傷。
陳思祺指警方的情報是單位內有兩名疑犯,涉及械劫油麻地周生生珠寶金行,而且有槍,但警方既沒提供足夠槍械訓練,又不派飛虎隊處理,而岳誠得悉單位傳出槍械上膛聲後,亦沒下令撤退。

指考試表現欠佳

法官石輝昨日在判詞中,接納岳誠與上司退休總警司潘雅士所指,當年的情報顯示疑犯只是提供車輛予械劫集團的偷車賊,警方雖知賊人有槍,卻沒料到有機關槍及手榴彈,而重案組一行十二人,應足夠應付,陳思祺所受槍械訓練,亦屬適當。
法官又指當年的情報未成熟,警方希望先找到偷車賊,再找械劫犯,根本不能調動飛虎隊,而傳出上膛聲後,也不代表有機關槍,警方保護市民有責,不能撤退,亦不能封鎖現場兩、三小時等候增援。
法官說,岳誠在重大壓力下即時下決定並不容易,又指岳誠下令關上涉案大廈鐵閘,着隊員找掩護,陳思祺卻企圖打開鐵閘而中槍,實屬自取其咎,雖然他是擔心同袍未能逃出大廈,但也不是抗命藉口,即使勝訴,也要承擔一半責任。
法官又認為,若陳思祺勝訴,在痛苦賠償、調文職後的津貼損失及醫藥費等項,可得共一百四十五萬元,鑑於陳思祺考試表現欠佳,最多只能升為高級督察,但機會只有三成,加上入息已達高級督察頂薪點,故撤銷一千六百萬元的收入損失申索。

同袍不獲准作供

雖然石輝法官判陳思祺敗訴,但他在判詞中,提及陳毫無疑問是出色的警務人員,亦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更理解他不欲控告僱主,影響前途,雖然訴訟按《時效條例》已過時,也容許他繼續打官司。
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表示,已接獲陳思祺的投訴,指出現行條文規定警務人員須獲警務處處長批准,才能作供;陳曾邀請不少同袍作供,但一直未獲警務處長批准,以致他們無法作證。廖潔明批評,「講真話」沒有理由要先得到警務處處長批准,並直指這等如妨礙公義的進行,聲言全力支持陳思祺上訴。
案件編號:HCPI478/2003

陳思祺於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帶隊到大角嘴利得街調查械劫案遭到槍擊,身受重傷。 資料圖片

陳思祺於○一年因腦漿滲漏接受手術,修補頭骨,其後向記者講述病情。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