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最近廣泛報道了一宗新聞,內容是關於香港1間上市公司的前任高層、現任主席和高級職員,被懷疑向多家旅行社之僱員提供非法佣金。據報道,有關佣金是被撥往該上市公司高級職員及有緊密聯繫人士控制的離岸公司,廉政公署現正跟進該案件,而上市公司考慮作出額外的撥備,以防相關佣金開支不獲稅務局予以扣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6(1)條規定,公司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支付的開支,是可以扣稅的,這包括佣金、回佣和折扣等開支,但在這些開支的入帳和處理方式上,公司經常被稅務局發現有不當的情況。一般來說,不當情況可以歸納為下列3種類別:
1.香港公司透過有密切聯繫的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收取佣金,但卻沒有正確地在利得稅報稅表(有關與非居港的人士進行交易的項目)中披露該些交易,令稅務局評稅主任需要花上額外時間,才能跟進佣金開支的扣稅審查;
2.香港公司在佣金開支的入帳上,直接歸納在購貨成本中。這樣的處理方式,令有關佣金開支數額無法從公司的損益帳中被察覺出來;
3.帳目所紀錄的佣金開支不能證明屬實,收款人提供的服務和資料不詳,佣金計算方式不詳,也沒有付款的證據。
如果公司無法提供開支的足夠文件證據,評稅主任有權拒絕該項扣稅呈請,並可以採取懲罰行動。如果稅務局發現納稅人有逃稅的企圖,並蓄意提出不真實或虛假的扣稅申請,以達到逃稅的目的,稅務局局長亦可以根據稅務條例向納稅人提出檢控。此外,任何人(包括公司核數師)蓄意意圖協助他人逃稅,教唆或煽惑他人逃稅,須被當作已犯相同的罪行,可能同時遭檢控(稅務條例第80和82條),後果可以十分嚴重。
披露資料有基本要求
為了確定納稅人付出的佣金、回佣和折扣的開支可以扣稅,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必須符合下列披露資料的規定:
1.納稅人必須在會計損益帳內,披露入息的總額和申請佣金等開支的扣減全數,同時在利得稅報稅表和稅款計算表內清楚說明;
2.納稅人應就每項佣金等付款開支披露
a.收款人的全名、地址和個人身份證號碼或公司商業登記號碼
b.納稅人和收款人的關係
c.付款方式、牽涉金額和付款證明
d.所提供的服務詳情和足夠的文件證明,例如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等
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納稅人不能夠或不願意披露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情願不申索佣金的扣減,但稅務局強調,這項折衷安排不會令收款人免除課稅的責任。
如果付款人(i)在產生佣金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體上錄得營業虧損、(ii)開支因為由資本交易產生而不獲許予以扣除,或(iii)開支因為不在評稅基期內的會計期發生而不被接納為可扣稅,在這3種情況下,付款人均會被稅務局視作收款人的代理而被評稅。除非付款人願意協助提供收款人的姓名和地址,令稅務局可以直接向收款人作出有關評稅,才作別論。
如果納稅人對佣金、回佣和折扣的開支安排上有任何問題,應該立即請教專業會計師,作出合適的應對行動。如果有需要,應把失當的安排主動向稅務局作出剖白,以減低懲罰和被檢控的風險。
何玉梅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