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面對法律界接連抨擊特首曾蔭權以行政命令解決執法部門秘密監視引起法律問題,律政專員溫法德今日在報章撰文,指《基本法》第三十條要求政府以「法律程序」規管秘密監視行為,並非等同要立法。45條關注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批評政府曲解有關條文,並且對法院就行政命令適用範圍斷章取義。
溫法德的文章引用區域法院法官判詞,指執法機關進行秘密監視時,沒有按《基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在法律程序下進行,溫同意特首頒發的行政命令,並非法例,所以不是依法規定,然而,法院較早前已裁決,若《基本法》要求由法例規範的行為,必定會寫明要「依法規定」,而《基本法》第三十條並無用此字眼,只用以法律程序規管,顯示《基本法》用意並非要依法規定執法部門進行秘密監視行為。
稱命令限制部門權力
此外,特首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授權發出行政命令,該命令可以令市民大眾清楚知道執法部門在何種情況及範圍下進行秘密監察,故有關命令只是對執法部門權力作限制,並非由特首行使立法權。
湯家驊反駁稱,《基本法》條文對以法律規管政府行為,在不同章節有不同字眼,並不能以第三十條中並沒有用「依法規定」,就說沒有要求立法,這是扭曲了《基本法》意思。
湯又批評溫的文章引用法院對當年有關公務員發出行政命令是否合法的判詞,有斷章取義之嫌,因為溫只引用判詞一部份,判詞同時提及行政命令並不適用於涉及人權等問題,政府卻未有引用,明顯想誤導公眾。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曾鈺成認為,就算政府即時簽署九七年通過規管執法部門進行截聽的法例,也不能解決問題,因為條例適用範圍很狹窄的,只監管截聽,並無包括其他秘密監察行為,如錄影及錄音,他同意以行政指令進行規管,可說是一個進步,但立法工作需要盡快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