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樓宇面面觀:<br>清拆僭建費用業主難逃責任

愛護樓宇面面觀:
清拆僭建費用業主難逃責任

問:我計劃置業,並準備簽臨時買賣合約,但律師告訴我,土地註冊處的紀錄上,發現該單位有一項由政府清拆僭建物的欠款押記,我應如何是好?
答:如業主未能遵行屋宇署發出的法定命令,例如清拆僭建物的命令,屋宇署可向有關業主採取檢控行動或聘請政府承建商進行有關工程,並於工程完成後向有關業主發出繳款通知書追討費用。
如費用未獲清繳,根據《建築物條例》第三十三條,屋宇署有權就所欠款項向欠款業主發出證明書,並在有關樓宇的當眼處張貼證明書副本。
如業主仍然未能在指定時限內清繳欠款,屋宇署可把證明書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一經註冊,該等費用及其累算的所有利息,會構成物業的第一押記(釘契)。
與此同時,屋宇署會將欠款個案轉介律政司,以便採取進一步的追討行動。
律政司會視乎情況,向欠款人和承按銀行發信,或採取有關訴訟程序,要求清繳欠款。
業主有責任按照有關法例的規定,清還政府承建商代其進行的工程費用,如有疑問,應徵詢法律意見,如你不理會有關押記,將來可能要為此項費用及其累算的所有利息負上全責。

屋宇署與《蘋果日報》合辦「愛護樓宇面面觀」專欄,逢周三刊出,講解與樓宇保養和安全家居有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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