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地租可續期到2047

繳地租可續期到2047

本港所有私人擁有的土地都有地契,列明向政府租用該幅土地的年期,九七年前簽署的地契有九百九十九年、一百五十年,以及七十五加七十五年期三種。九七年後則所有地契都是為期五十年。地契到期便要將土地交還給政府,但九七年前簽署的地契,《基本法》規定只需繳付地租,便可自動續期到2047年,而九七後所有新批土地,都一律要交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