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地覓配偶須經批准

駐地覓配偶須經批准

解放軍對現役軍人找結婚對象有嚴格規定。根據「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當中範圍包括同一部隊的現役軍人和職工,以及本部隊駐地附近的居民和打工者。「個別年齡超過三十歲回原籍找對象有困難的士官」或其他符合一定條件的士兵,若要在駐地找對象,亦要上級單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