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裁定永久終止聆訊 原審法官犯錯六項<br>行賄陳裘大案政府申請覆核

指裁定永久終止聆訊 原審法官犯錯六項
行賄陳裘大案政府申請覆核

【本報訊】廉署偷錄蒐證調查手法近期屢遭法庭質疑,其中承建商高層涉賄賂前房署總工程師陳裘大一案,法庭指廉署安排特赦證人偷錄被告與律師對話,侵害法律保密特權,裁定案件永久終止聆訊,律政司不服裁決,認為原審法官多重犯錯,及剝奪控方舉證機會,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該決定。

政府指法官錯用酌情權

律政司昨在入稟狀列出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慧思所犯六項錯誤,包括錯誤理解法律保密特權。律政司指,由於廉署已向特赦證人解釋其特權,對方放棄並默許被監察錄音,而案中第三被告與律師會面時容許特赦證人在場,代表同樣放棄特權,加上控方不會向其他人洩露對話內容,李慧思並無就該段錄音作出評估,以決定是否涉及有關特權。
律政司在入稟狀中又指,暫委法官李慧思拒絕控方提供進一步證據以解釋偷錄原因,剝奪其考慮有關證供的決定屬錯誤。
律政司更指,控方在聆訊中準備向法庭提供進一步證據,包括批出錄音指令的首席調查主任吳炳國的供詞,及揭示特赦證人有企圖向廉署作假口供的錄音內容,並要求李慧思聽取第三被告與律師的對話錄音帶,以裁定該段錄音是否涉及法律保密特權,但李慧思拒絕該兩項要求。
律政司認為李慧思指廉署濫用程序的裁決亦屬錯誤。案中第一、第二及第六被告並無牽涉偷錄事件,但李慧思以第三被告遭侵害法律保密特權為由,運用酌情權終止該三人的聆訊,並指偷錄內容未有向三人披露,使他們無法獲得公平審訊的裁決亦屬錯誤,律政司因此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終止聆訊,及拒絕控方舉證的決定。此外,律政司指由於案中兩人涉及相關偽造帳目的審訊,要求盡快排期審理是次司法覆核申請。
案中四名答辯人為利信機電有限公司董事沈超(六十九歲)、一匹電機有限公司董事黃洪基(五十四歲)、ABB(HongKong)Limited總裁余志偉(四十六歲)及財務總監王天心(三十八歲),四人被指向房署人員陳裘大提供一百九十萬元利益,作為向屋宇裝備工程分判商加快向房署呈交供應物料合約的報酬,及竄改帳目。

廉署偷錄打擊司法公義

涉案廉署安排特赦證人於○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偷錄與第三被告及律師會面的對話,入稟狀指出,控方乃基於合理懷疑第三被告會要求特赦證人向廉署給予假口供,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但暫委法官李慧思認為偷錄侵害法律保密特權,打擊司法公義,於今年七月五日裁定案件永久終止聆訊,四人獲判無罪釋放。
案件編號:HCAL101/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