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訊條例》仍未生效

《截取通訊條例》仍未生效

由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於九七年香港回歸前以私人草案提出的《截取通訊條例》,在九七年六月獲立法局通過,但遭政府反對,至今仍未獲行政長官簽署生效。

要法官許可才能截取

這條根據九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截取通訊活動報告書》建議草擬而成的法例,主要是規管執法機關截取郵遞或透過電訊系統傳送的通訊,執法機關須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立法會並有權要求保安局局長提供與截取通訊有關的各類資料。
該條例規定執法機關必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有罪行正在進行及可從截取中獲得有關罪行的資料,而執法機關曾嘗試其他調查方法並已失敗,或很有可能不會成功,並有理由相信有關截取將可導致定罪。
這條例規定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處、海關、入境處、懲教署,或廉政專員授權的調查人員方可向高等法院法官提出截取通訊的申請,有關申請並需列明與被截取通訊有關的罪行、被截取通訊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將被截取通訊的形式及截取方法。獲法庭授權的截取行動期限不可超過九十日,除非該法令獲續期。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