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三歲未婚媽媽涉虐待親兒一案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控方未有提供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為令男嬰遍體鱗傷的人,況且男嬰部份傷勢,如骨折及腦出血等均不是一般人能夠輕易發現,故裁定被告一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及忽略罪不成立。男嬰現由保良局照顧,被告稱會盡力爭回撫養權。 記者:黃詠鍶
法官郭靄誠判決時指,控方須證明被告對男嬰動粗以造成身上各種傷勢,又或她明知或懷疑有人傷害兒子,但仍不設法避免事件繼續發生,方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官澄清非「開綠燈」
法官認為控方案情中,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為導致男嬰受傷的人。另外,男嬰被送入院接受治療前,曾由一名婦科醫生檢查,當時醫生未覺有異樣,認為被告未有察覺兒子出現骨折及腦出血等傷勢並不出奇,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法官澄清,此裁決並不等於為男嬰的父母「開綠燈」,可以隨意與男嬰接觸,他希望有關方面安排男嬰與父母見面時,仍以男嬰的利益為大前提。警方表示,男嬰須交由保良局照顧三年以觀察發展,社會福利署亦會繼續跟進此個案。法官特別向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的醫生鳴謝,並表示如非得他們的專業知識,當時情況危殆的男嬰可能未能獲救。
姓鄒被告在庭外向記者表示,她每周探望兒子四至五次,現年兩歲的兒子情況良好,已懂得叫「媽媽」。她表示會向社署爭取兒子的撫養權,更含淚指「其實我好錫佢,我好想要返個BB!」不過,當被問及是否仍懷疑男友向兒子施毒手時,她未有回應。
大腦眼部均出血
案情指,男嬰於○三年底出生後經常出現滿身瘀痕,其後更於去年一月十六日因呼吸困難而情況危殆,由父母送往醫院,經詳細檢查後,醫生發現男嬰四肢均曾多次出現骨折,大腦及眼部均有出血現象,症狀與搖晃嬰兒綜合症相若。警方在調查逾一年後,正式落案起訴其母一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罪名。
案件編號:DCCC4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