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行政命令不是法律

學者:行政命令不是法律

【本報訊】特首曾蔭權今次發出的行政命令,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賦予權力。回歸後特首曾發出過一次行政命令,當時曾有人向法院挑戰其法律地位,政府最終獲到勝訴。不過有法律學者認為,上次判決和今次是兩回事,今次行政命令是否令政府有足夠法理依據進行竊聽偷拍,令人質疑。

凡涉港事務有權發出

在回歸前,港督及部門首長均有權向政府部門發出行政指令,情況就如僱主向下屬發出指示,大都是針對政府內部行政或人事任命,部份政府官方組織的任命也會以行政命令發出。回歸後《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八款定明,特首職權包括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的指令。根據港府的演繹,即特首認為有需要時,有權就所有涉及香港管治的事宜發出行政命令。
特首在九七年首次發出行政命令,當時發出的《1997年公務人員(管理)命令》主要針對回歸時公務人員的人事安排,不過有外籍公務員協會入稟法院,挑戰該命令的法律效力,最終法院判政府勝訴。有關案例成為特首今次第二度發出行政命令的法理依據。

判決先例今次不適用

不過,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當日判詞定明行政命令並非法律程序,更不是法律,而《基本法》第三十條列明,若政府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對通訊進行檢查,必須依照法律程序申請,換句話說,行政命令並不能解決《基本法》規定要有法律程序檢查通訊的要求,而政府所謂之前判決可作先例,其實並不適用於今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