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藝人藍潔瑛以未收到法庭通知書為由,就她兩度欠交違例泊車須繳交附加費要求覆核聆訊,原安排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聆訊,惟她缺席,裁判官最後撤銷其申請,維持罰款二千一百六十元。 藍於今年二月五日及六日下午,分別兩次在西貢因違例泊車,共須繳交定額罰款六百四十元,但她沒有在限期前交罰款,亦漠視法庭於三月發出的罰款催交書,藍其後被判除繳交有關罰款外,另須交附加罰款及堂費。 案件編號:KCP3177,3217/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