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在刑罰上,賄賂罪與貪污罪一樣。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併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