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城市發展失控責在官員評核標準 - 何洋

蘋論:城市發展失控責在官員評核標準 - 何洋

早前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座談會,會上建設部部長汪光燾直言不諱地指出:「有的城市在城市定位和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上不切實際,大大超越了經濟發展階段和資源及環境的承載能力,盲目追求高速度和高標準,隨意擴大城市人口和建設用地規劃……」
尋求有效遏止地方官員爭相盲目建設大城市、大都會的有效手段,正是上述座談會召開的目的。國家的想法是,透過修改現行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透過嶄新的法規來約束地方官員的行為,便能改善現時城市無序建設的狀況。
對此我不敢樂觀。不規範的城市建設只是地方官員盲目追求轄區內的經濟發展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要改正這種行為,就要先查明究竟是甚麼誘因促使地方官員作出這種行為。不找出這問題的根源,不對症下藥,單靠一份《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主宰着地方官員行為的,是一套用來考核地方官員表現的績效評估機制。現時這套機制偏重於考核地方官員在發展轄區內經濟的表現。地方官員為求爭取政績,做出種種短期有利發展但須賠上長遠代價的行為,就自然不難理解。畢竟這短期的發展有望使地方官員在官場上更上一層樓,長遠的代價則與他無關,將為其繼任人所承擔。
香港中文大學經濟學系的李宏彬教授和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的周黎安教授,在一項有關省級地方官員升遷的研究發現,官員的晉升機會與其轄區內的經濟發展關係密切。當轄區內的經濟發展勢頭良好時,官員的晉級機會便會獲得大幅提升。
基於上述分析,要扭轉地方官員不規範地進行城市建設,就有需要在地方官員的績效評估機制上作出改動,透過新的獎罰準則改正過往以發展作為考核官員們的唯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