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見習大律師名單之上看到這個名字:生鼎人園女士。
與這位女士素昧平生,直覺以為是一位日裔人士,但碰巧有相熟同行相告,因他早前與生鼎女士有訟務往還,曉得對方應屬華裔,數年前尚沿用傳統中國色彩三字芳名,而且生鼎女士曾經是事務律師,易名和「轉型」,先後是這一、兩年間的事。
姓名無非一個識別你、我、他的符號,改名換姓其實沒甚麼大不了。忠於父母「原著」省事些;棄我去者,把舊名改掉,也是迎接人生新階段的灑脫姿態。
若非一位不再少年時的美籍律師,因把名末的“Jr.”刪去,需向法院申請修改律師登記冊上紀錄,引起法院關注本身修改律師名冊權限,以及呼籲律師會慎重考慮以恰當方式通報公眾有關律師改名事宜,差點忘了我等「張三」「李四」之名,原在某程度上涉及公眾利益,市民有權弄清今日之我,有否曾幾何時是某個昨日之我。
從前「發三師」年頭專業身份有價,有人打趣說乾脆為子女改名「律師」或「醫生」,為家有一師「簡易速成大法」。
又曾經道聽塗說過一個故事,已經無法核實的情節:多年前某位律師前輩不知何故執業路斷,自此不能使用「X律師」的稱呼,不習慣之餘,前輩索性到人事登記處改以「X律師」為個人名字,變相延續曾經擁有的專業稱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