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七月屯門公路發生一宗香港歷來最嚴重的奪命車禍,涉案貨櫃車司機李秋榮,昨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連同他較早前承認三項較輕罪名,共判囚一年半、罰款一萬三千五百元及停牌兩年。暫委法官唐慕賢慨歎,被告遇事時表現驚惶,駕駛水平遠低於標準,釀成二十一人死亡的慘劇,即使判刑輕重,亦不能挽回死者的性命。 記者:陳曉薇
五十五歲的被告李秋榮在宣判前仍堅稱:「我根本都冇錯,個官鍾意點判,就點判啦!」昨日有兩至三名車禍死者家屬到庭,聽取被告判決。
法官判案時首先向交通慘劇中的死傷者致予哀悼,並向生還者表示同情,同時表揚當天參與救援工作的熱心市民、警員及救護員。
煞車拖架擺尾肇事
法官表示,涉案路段為屯門公路向屯門方向,該段路有三條行車線,案發前曾有兩車發生碰撞,被告當時正駕駛一輛沒有裝貨櫃的貨櫃車拖頭在中線行駛,準備爬頭越過慢線巴士,他見前車相撞,即時猛力煞車,導致拖架擺尾,撞向鄰線巴士,最終導致巴士失去平衡,由天橋三十米高處墮下山坡,造成二十一人死亡,二十人受傷的慘劇。
法官續指,被告沒有理會路面上多個暗藏危機,作出適當調節,反而表現驚惶失措、訓練不足和欠缺能力,就連外行都不如,駕駛技術遠低於標準,故判他危險駕駛罪成。
官指被告遇事驚惶
法官並建議,運輸署或訓練學校應為大型貨車的駕駛者,就緊急煞車一環,提供實際的訓練課程及考核標準,要他們取得此等牌照後,才能駕駛大車,確保道路安全。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並非惡毒之人,事件導致多人死傷,亦為被告的人生造成烙印,被告駕車謀生逾二十年,案發前一個月才受聘,並不知道拖架車有毛病,包括部份齒輪不全及駕駛牌照過期等。
控方解釋,基於拖車車主沒有招供,控方亦無車主聘用被告資料,故在尋求法律意見後決定不起訴車主。
法官更慨歎,被告駕駛重型車輛,本應具備高度駕駛警覺性,但他表現惶恐,又不幸遇上連串多個巧合,讓他在清晨時分,在一條架在山坡上的公路,與一輛載滿上班族的巴士相撞,釀成奪命慘劇,即使判刑輕重,亦不能挽回死者的性命,及減輕死者家屬的痛苦。
辯方已花三百萬元
案件主管昨指,車禍遺屬至今仍未取得死者的死亡證,死因庭會在下月四日進行預審,並排期九月七日,進行死因聆訊,屆時巴士公司及保險公司亦會出席。
警方新界南交通部警司羅景富昨回應指,尊重法庭裁決,相信判刑可對市民及道路使用者作警惕作用。據悉,辯方就本案已花費近三百萬元律師費,費用全由保險公司支付,被告已準備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DCCC12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