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偉明
香港民主發展網絡成員
二○○五年七月八日,終審法院駁回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學聯前秘書長馮家強及學聯前副秘書長盧偉明就主權移交後,首宗公安法案件的上訴。雖然如此,過往透過公民抗命,反對《公安條例》,已取得了初步成果。
終審法院的判案書指出,法例賦予警務處長酌情權限制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基於「公共秩序〔publicorder(ordrepublic)〕」理由,就已知會將舉行的公眾遊行提出反對,或針對有關的遊行附加條件(下稱「酌情權」);這樣的酌情權太廣泛和太含糊,並不符合憲法的要求。另外,常任法官包致金認為,警務處長對公共集會和遊行事前加以限制的權力,是有違憲法的。由於這些權力是違憲的,所以有關的刑事懲處,同樣亦是違憲的。
這次判決,除了嚴厲批評《公安條例》部份條文違憲外,還揭示了香港政制並不健全,行政與立法兩個部份的運作,都無法保障基本人權。
首先,判案書指出,《公安條例》中,其中一個引起違憲的字眼──「公共秩序〔publicorder(ordrepublic)〕」──是在九七年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再由臨時立法會通過。當時的行政長官不是由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產生,而臨時立法會的全體議員更全是委任,沒有保護香港市民的基本公民權利。
直到二○○○年,特區政府首次引用《公安條例》,大規模拘捕了七名學聯成員及九名爭取居留權人士,再次掀起整個社會對《公安條例》的爭議,當中亦有立法會議員準備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向特區政府提交修訂建議。
可惜,當時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卻放棄這次聽取民意的黃金機會,更主動提出保留《公安條例》的動議辯論,內容為:「本會認為現行《公安條例》內有關處理公眾集會及公眾遊行的條文,在保護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保障社會大眾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有關的條文有需要予以保留。」
這個動議辯論明顯與當時的社會民情背道而馳。更令人遺憾的是,這個由特區政府提出的動議辯論,卻得到當時的立法會通過。在五十八位出席的立法會議員中,除了立法會主席不用投票外,有三十六位立法會議員贊成政府議案,當中只有七位經地區選舉直接產生;相反,有二十一位立法會議員反對政府議案,當中有十五位經地區選舉直接產生。
問題的癥結就在這裏。經地區選舉直接產生的議員,似乎較能捍衞市民的基本人權,然而,當時立法會共有六十位議員,經地區選舉直接產生的二十四位卻是立法會中的少數,這種扭曲的政制不但嚴重違反民主普選的原則,而且多次扭曲了整個社會的普遍民意,亦不能透過訂立法案,促進香港的人權狀況。
這不是個別例子,而是政制不全下,危害香港社會整體福祉的冰山一角。二○○三年,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爭議上,特區政府官員及部份立法會議員的表現,相信大家依然歷歷在目。有關制訂公平競爭法、最低工資的議案,更在超過三十位立法會議員(即超過絕對半數)支持的情況下,礙於立法會議員的動議辯論必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兩部份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而遭否決。
政制不全、曲解民意,是公民抗命的土壤,亦是鼓勵超過五十萬人上街,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原動力。惟有特區政府盡快落實民主普選,民意才能得到有效反映,特區政府才可有效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