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搶父母金錢享樂、哥哥搶弟弟學費還債,不算搶劫罪?!內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各級法院發出有關搶劫案的最新判案指引時,訂明家人搶劫其他家庭成員或近親財物,將不以搶劫罪定罪,改以其他罪名入罪。內地律師指,有關指引可讓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糾紛的搶劫案時更加靈活,但學者則批評,指引不夠清晰,可能令法院更加無所適從。而港人一旦在內地遇到這類案件,將面對更複雜的訴訟。
近年內地發生的刑事案件愈來愈複雜,在如何依據《刑法》界定搶劫時,各地法院出現歧議。為了解決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早前特別公布《關於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作為各級法院的判案指引。
家庭搶劫案多涉青少年
《意見》詳細解釋了有關「搶劫」的法律定義,其中較具爭議的是「關於搶劫特定財物行為的定性」中,有關搶劫家人或親屬財物的處理原則。《意見》規定:個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產,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若同時構成其他犯罪行為,則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不過,教唆或者夥同他人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員或近親財產,則可以搶劫罪來定罪處罰。
專打刑事案件的北京律師張燕生,贊同最高人民法院將有關搶劫家人財物,排除在「搶劫罪」以外。他指出,家庭搶劫案近年時有發生,涉案大部份是青少年,如哥哥搶弟弟學費、孩子為拿錢上網或者吸毒,用刀指嚇,甚至傷害父母。如果一律以搶劫罪來定罪的話,量刑會比較重,最輕也要入獄三年,這對當事人及其家人而言,都沒有太大的益處。
張燕生說:「假如按傷害罪來認定的話,輕微傷則不構成犯罪,量刑上總體要比搶劫罪輕。」
港學者促提供定罪準則
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員王友金對本報表示,以「傷害罪」來定搶劫家人財物的罪,並不合理。他說:「搶劫就是搶劫,傷害就是傷害,你不能說將侵佔財物,說成是傷害他人的罪行。」
王友金坦言,目前根本無其他罪名可取代「搶劫罪」來定義發生在家人中間的搶劫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指引,雖有助地方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考慮到當事人的家庭複雜因素,卻未有清楚解釋如何作出妥善處理辦法,可能會令地方法院更加無所適從。
王友金說:「最高人民法院理應提供一個相應的妥善處理方法,否則,大家都不清楚用甚麼準則來定罪判刑。這就是內地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地方。」
不過,王友金同意,若有關家庭搶劫案,同時涉及用利器傷害家人身體,法院可酌情,只以較輕的「傷害罪」來定被告的罪。
《北京晨報》/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