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士因與內地妻子或情婦發生紛爭而遭搶去財物的個案以往偶有所聞,而其他與家人因錢財所起的衝突更是不計其數。最高法院這次向各級法院,提出家庭成員之間的搶劫不以「搶劫罪」量刑,對居於內地的六萬二千港人影響頗大。以後港人與內地親屬之間因錢財糾紛而起的搶劫案件,搶劫一方在被定罪後的刑罰可能會減輕,受害方的利益較難獲保障。
質疑法院旨在減輕工作量
在內地居住的港人梁先生認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並無理據:「丈夫婚內強姦妻子也會被檢控,但丈夫搶走妻子金錢卻不能以搶劫罪處罰,不可能吧!」他認為《意見》對個人安全可謂全無保障,並質疑最高法院推出此舉的目的,是要減輕法院的工作量。
輸錢搶回不當打劫更荒謬
另一名在內地的港人何先生,也不贊成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家人之間的搶劫界定為「家庭內部矛盾」:「每一個人也是一個獨立的個體,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間不大可能可以共同擁有私有財產吧?」
對於司法解釋還提出,若某人搶劫的財物是其所輸的賭資或所贏的賭債,也不以「搶劫罪」處罰,他認為這十分荒謬,因為在內地賭博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香港特區規劃署和廣東省建設廳去年聯合進行的調查顯示,在珠三角居住的港人,有四成人與內地居民通婚。據規劃署統計,前年在內地居住的港人約六萬二千人。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