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地鐵一輛列車在上月尾因人為錯誤在金鐘站「飛站」,導致二百名乘客行程受阻,其中有受影響乘客事後向地鐵索償,追討損失,但地鐵卻用地鐵附例中的「免責條款」作「擋箭牌」,拒絕作出任何賠償。
受上月二十九日金鐘站列車「飛站」影響的莊先生向本報投訴,列車飛站令他趕不及上游泳班,他便去信地鐵,要求追討回一堂游泳班學費及該程車費,但前天他收到地鐵回覆,聲言地鐵沒有法律責任就列車延誤而作出賠償。
曾稱可致電熱線索償
莊先生批評:「地鐵發言人曾經講,乘客若要索償,可致電地鐵熱線。但𠵱家又話冇責任因延誤而賠償,咁係咪講一套做一套?」
地鐵發言人解釋,地鐵附例條款已寫明,地鐵並不保證列車在特定時間內到達,地鐵毋須因延誤造成的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民間監管公共事業聯委會發言人蔡耀昌批評,地鐵不能單靠免責條款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對乘客不公平,政府應全面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