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工代孭阻街罪 官質疑檢控政策

食肆工代孭阻街罪 官質疑檢控政策

【本報訊】一名失業食肆工人,昨到粉嶺法院代前僱主頂替兩項阻街罪,指食肆已結業,找不到前僱主,故望輕判,裁判官一度質疑食環署的檢控政策,不檢控食肆持牌人,但同類案則以「容許他人在持牌地方之外經營食物業」檢控負責人,遂將案件押後至八月十二日,待取閱被告背景報告始判。
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回應指出,不會評論個別事件,一般執法程序是在現場找到持牌人,便會引用《食物業規例》控告「容許他人在持牌地方之外經營食物業」罪,但持牌人不在場,若有人自認是負責人,執法人員會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出檢控。此外,有關員工不可隨便認是負責人,而執法人員在現場找不到持牌人或負責人,便會進行調查始作檢控。

見工時說要接告票

被告陳炳有,四十三歲,有一次相同紀錄,兩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指他在元朗安寧路九十八號仁翠苑對開路面,分別於去年八月三十日在路上擺放七張枱和二十八張櫈,及於九月十四日擺放三張枱及九張櫈,導致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陳在庭外表示,該行有不成文規定,東主應徵時講明要員工輪流頂替接告票,事後給回罰款,甚至給予交通費。但今次事件去年發生,當局今年才發告票,食肆又結業多時,已找不到前僱主,罰款須自己支付。他續指,就算找到前僱主,對方不認帳,也沒有辦法,他為免麻煩才認罪,惟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FLS14965-6/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