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為領匯案頒下終極判決,駁回公屋居民盧少蘭的上訴,宣布房委會出售公屋商場及停車場予領匯基金為合法。法院判詞詳細解釋房委會勝訴的理據,指出房委會出售商場停車場上市,並未超越法定權力。
梁家傑 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
領匯案件在四月獲上訴法院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擺在終審庭五位法官面前的問題是,根據《房屋條例》第四條第一段,房委會有責任「確保提供房屋和附屬的康樂設施」。如果出售商場與停車場後不能直接管理它們,房委會出售這些設施,有否越權?
法官指出《房屋條例》的用詞,是「確保提供」而不是「提供」。他們以兩件英國案件為例,指出甲機構將一項提供予乙的服務交由丙機構提供,不論丙機構是附屬還是獨立於甲機構,甲機構均算是「確保提供」服務,因此房委會所為並無違法。
值得留意的是,認同判詞的包致金法官提出了個人意見,認為是次官司所爭議的問題,必須「在充份準備和鋪陳所有理據後,小心考慮」。法官正是聆聽了這些理據,並謹慎考慮當中的法律問題後,才得出最終判決。包法官的意見,隱隱然是回應了大半年來環繞領匯事件發展的討論,尤其是對盧女士在關鍵時刻才提出訴訟,是濫用司法覆核程序的指控。
夏正民法官早已指出,是次入稟事涉重大公眾利益,而且盧少蘭的理據「強而有力」,她沒有任何拖延官司或濫用司法的行為;相比之下,政府連穩當的立法基礎也未準備好,亦未理順社會經濟條件較差者對公產私有的情緒反應,就貿然進行大規模的私有化,實屬鹵莽冒失。儘管政府在法律上過關,但其實際操作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然而,從董特首和司局長開始,親政府勢力加上主流媒體,鋪天蓋地聲討盧少蘭,以至隨意指摘民主派議員在她背後「搞事」操縱;政府竟置準時上市於司法程序公義之上,先後兩次威迫利誘這位老婆婆,要在四十四小時內決定向上訴庭上訴,而向終審庭上訴的時限是十六小時!
可幸終審法院最終依法堅持二十八日上訴期,但最叫人擔心的是,政府何以有面目、有膽子提出這種要求!從終審法院的判決可見,是次爭議的法律問題十分根本,也毫不簡單,就是專業律師也得花時間理解,何況是一個婆婆!入稟、上訴,是每個香港居民享有的珍貴權利,司法覆核更是民眾面對妄自尊大的政府時能依靠的最後一座城堡。
在盧女士依法提出司法覆核後,法官實在需要充份時間去考慮雙方理據,以求作出公正的裁決。但在政府眼中,這些儼然完全比不上領匯上市的價值!多用點時間,按照程序釐清法律問題,難道就是「搞事」?
猶記得元旦日的香港,數萬人為了領匯不能上市而上街抗議,社會撕裂至此,政府有否撫心自問,原因何在?真的是因為盧婆婆提出合法的司法挑戰?還是因為政府沒有考慮先在立法會堵塞法例漏洞?連一般上市公司都會在招股書披露「訴訟風險」,何以領匯竟隻字不提?
一個社會普遍認同的上市計劃,就因為政府忘記了先建立法律基礎,忘記了按恰當程序行事而折戟沉沙,固然可惜;政府沒有好好檢討錯在何處,罔顧正在進行的司法程序,帶頭出口術抹黑市民,甚至膽敢要求法院放棄公平公正的原則,從速審訊結案,更是不能原諒。
領匯官司的終極結果顯示,只要政府具備充份理據,只要緊跟程序鋪陳,必會為法庭接納。如果政府真正吸取教訓,回歸香港核心價值,珍視恰當程序的重要,凡事以法律基礎和充份披露資料先行,即使領匯上市挫折帶來損失,若能失之東隅收之桑榆,仍不失為香港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