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慎慶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副教授
近月來,香港基督教社群中,有信徒就政府計劃為「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發起反對運動,頗引起社會人士的關注。本人是基督教社群的一員,支持立法。本文嘗試從公民社會的角度,為有關議題提出一些個人評論。
我認為社會學學者卡鴻(CraigCalhoun)的公民社會理論,對上述爭議很能提出啟發性思考(註)。卡鴻提出,公民社會要讓不同身份的社會成員參與討論對話,就社會議題提出理性批判論述,以優良的論據作為判斷標準和選擇立場的依據。
如此,公民社會方能解決各社會成員之間身份差異的矛盾,以及隨之而來的利益衝突。只有當社會成員願意支持理性批判討論,認同論據較佳者的立場,並接納其他身份差異的社會成員,才能擴充民主的包容性。這是現代民主社會公共生活的重要構成部份。
反對立法者最重要的論據,是「性傾向歧視條例」會使不認同同性戀的人,失去批評同性戀的言論自由,使教會和信徒在法律上立於危牆之下,動輒受到檢控。他們認為這是一種「逆向歧視」,反對者成為條例的受害人。
然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戴耀廷最近就這問題作出澄清:「即使引用現在已有的反歧視法中的中傷條款,只有當一個人因另一人的性傾向而藉公開活動煽動對該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那才算違法。若所作出的行為包括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或煽動其他人威脅對該人的身體或其處所或財產加以損害,那才會有刑責。」戴耀廷廓清了反對者對條例的許多憂慮,其實是不必要的。
其次,反對立法者經常將負面但不相干的事物當作證據,加諸同性戀者身上,把對方定框。例如,有反對者提出「在外國,一些性權組織更進一步爭取的就是三人婚姻、孌童合法化和將亂倫改稱為近親戀,人獸交美化為動物戀。」我認為這些論點不僅忽略了同性戀不同於三人婚姻、孌童、亂倫和人獸交,應該分開討論,而且是刻意醜化同性戀者。這些論述或能在基督教社群中造成公憤效果,但對理性批判討論沒有幫助。
最後,我想指出政府推出的新政策或法律,支持者或反對者一般不會全對或全錯。比較謹慎的做法,是同時考慮雙方合理的論據,找出折衷之道,兼顧共同利益。
我在閱讀支持者和反對者的辯論文章時,常使我皺眉的是,不是辯論雙方沒有提出論證,而是反對者嫻熟於辯論技巧,善於把論證轉變為辯論的武器,把正面的論據置於己方,把負面的論據推向對方。這些做法完全違背了公民社會理性批判討論的精神。我期望支持和反對立法者參與辯論時,能擁有廣闊的胸襟,願意接受合理的論證,共同找尋出路。
最近,支持立法的基督徒邀請全港信徒聯署禱文〈愛裏沒有懼怕〉,其中一句是:「更求你(上主)的公義臨在香港,讓我們能夠逐步建立適切的法例和制度,在維護宗教和言論自由的原則下,保障同志同樣享有基本人權。」禱文肯定了反對立法者的關注,以之為前提去表達支持立法者的立場。我認為這是「第三條道路」的一個可行方向。現在距離政府立法還遠,支持者和反對者應該坐下來,共同商議條例的原則和細節,以及條例如何能實踐和擴充公民社會的民主包容性。
註:卡鴻。1997。〈民間社會與公共領域〉。載陳清僑編,《身份認同與公共文化》,頁47-64。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