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建築公司前顧問涉藉監管樓宇維修工程貪污案,昨在區域法院審結,前顧問被裁定索取利益罪成,判囚九個月。辯方早前曾質疑廉署人員並無筆錄與被告代表律師的對話,及被告在扣留期間被誘使作供,法官最終不接納被告供詞,並促廉署人員日後與疑犯的法律代表會面時,應作記錄以免誤會。 記者:陳曉薇
辯方早前反對被告招認供詞呈堂進行案中案聆訊,大律師艾勤賢曾指,被告被扣留期間,在首兩次錄影會面均保持緘默,被告代表律師曾與廉署一名高級調查主任見面,對方提出被告可轉作證人,律師遂作書面記錄作證,但調查主任作供時否認曾提出這安排,並稱沒作記錄。艾勤賢指,被告其後是在不自願情況下才突然轉軚錄取招認口供,所以反對供詞呈堂。
暫委法官李慧思裁決時表示,不能在毫無疑點下,證實被告在自願情況下作供,故拒接納被告招認供詞呈堂。法官同時促請廉署人員日後與疑犯的法律代表會面時,應作記錄避免誤會。
廉署發言人回應,基於法官沒有書面判詞,廉署將向主控了解法官評語,以考慮是否需要跟進。
收受利益罪脫
法官表示,涉案工程公司東主李秋茂在過往十一年,曾八次與廉署交手,分別任證人、被告及舉報人,法庭會小心處理其供詞,考慮案中並無其他佐證,以支持李的證供,故判被告七項收受利益罪脫;但廉署去年竊錄李與被告一次對話,當中被告提及「五十萬元」,不准屬下批核品質測試報告。被告被捕時取走廉署有記號的五十萬元鈔票,逃至草地滾球會棄掉,故裁定他一項索取利益罪罪成。
六十一歲被告黎幹彬,被控於○一年至去年五月間,作為代理人,非法收受李秋茂七十六萬回佣,並向李索五十萬元回佣。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在浩沙建築師事務所任顧問,行內尊稱「黎博士」,負責替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找適合的工程公司進行翻新工程,並監察工程進度,○一年起,被告被指向李索取七十六萬回佣,廉署其後接獲舉報。
案件編號:DCCC10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