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十歲男同性戀者,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規定二十一歲以下男子與同性發生性行為屬犯法,但異性戀及女同性戀者的「合法」性行為年齡限定在十六歲,認為法例存有歧視,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昨在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為首宗挑戰有關法例的司法覆核訴訟。
代表律政司司長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出,九一年生效的《刑事罪行條例》中第118F(2)(a)及第118J(2)(a)規定,男子作出肛交或嚴重猥褻行為時有超過二人參與或在場,則不得視為「私下」,即屬犯法,但該等條文在英國及加拿大等地已廢除;律政司研究《基本法》後,接納確有違憲,故倘若法官裁定申請人BillyLeung(圖)有資格提出司法覆核,律政司會就上述兩條文作出讓步。
稱性取向受歧視
但麥稱,申請人針對的第118C條文,規定男子與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男子作出肛交屬犯罪,律政司認為無違憲。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則指,申請人其性交選擇只得肛交,基於其年齡,使其自由受法律限制,令他因性取向受歧視。
案件編號:HCAL16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