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大破例公布了《物權法草案》文本供社會討論。不過,對於這份草案,學者似乎了無興趣,輿論在經過最初的喝采後,也逐漸出現了愈來愈多批評。《物權法草案》就像中國大多數法律一樣,只是概括了現有的有保留地保護個人財產權的諸多政策,沒有從根本上擴張私人財產權利,並提供更有效保障。
姚中秋
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北京)研究員
「物權」是羅馬和歐洲大陸民法傳統中的概念,大體相當於普通法上的財產權,主要是人對不動產的各種權利。近代第一部民法典《拿破崙法典》的一個突出特徵,仍強調私人財產權的絕對性和契約自由。
然而,到了中國,物權法的這一原則卻變了味,私人財產權退居其次。立法者試圖用更大的精力來保護公有財產,尤其是國有財產。在《所有權》一章中,草案用大量篇幅規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的客體、範圍和內容,第五十條則最有趣:「國家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是沿用了憲法的相關條文,然而,所謂「主體」和「共同發展」究竟具有何種法律內涵,卻沒有一部法律明文闡述過。
不過,在大陸,所有人都知道這一含糊表述的政治含義。儘管各級黨政官員及他們的子女瘋狂地熱愛私人財產,爭先恐後將公共財產轉為私有,但執政黨卻始終不願放棄其意識形態教條,而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就是最根本的教條之一。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論」,執政黨將公有制──尤其是財產國有制,理解為其統治的「經濟基礎」。因此,憲法儘管經過多次修改,並對私人財產權不斷退讓,但始終堅守着公有制為主體的底線。
站在黨政官員的角度看,這規定實在幫了他們很大的忙。從公處着想,因為土地、礦產資源等一切都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因而,黨政官員就可以任意動用一切資源,建設政績工程,實現他們的現代化、城市化夢想。從私處着想,任何人不得干預所有者行使其所有權,那麼,民眾也就沒有資格干預官員處置國有資產。因而,官員盡可放心做化公為私的勾當。所謂「國有資產流失」,就是絕對的國家所有權下的必然產物。
一個國家,只要法律規定了所謂的「緊急狀態」,那它就不可能是一個完善的自由憲政國家。因為,和平狀態與緊急狀態的法理劃分本身,就為軍事獨裁提供了合法的後門;同樣,只要法律劃分出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則前兩者就必然在道德、政治和法律上優越於後者──假如立法者認為三者是平等的,就沒有必要刻意予以區分。
因此,合乎邏輯的是,即使頒布物權法,在內地,私人財產權也仍將極端脆弱,甚至更脆弱。根據《物權法草案》,內地沒有一塊土地可由個人私有,私人只能擁有國有或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於是,我們看到了最滑稽的一幕:歐洲大陸民法典確立了古典自由主義的所有權原則,即所有權是絕對的。近代歐洲,這一原則保護了私人不受他人及政府的侵害。內地,這一原則卻成了私人的敵人,因為,國家就是唯一的所有者。假定物權法保護所有權,那麼,私人就是法律所要防範的物件,而不是保護的物件。
這正是內地物權法無法超越的內在悖論,物權法草案涉及個人財產權利時,不能不進退失據。法律宣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然而,立法者卻恰恰忘記了,國家本來就是所徵用的土地之所有權人,則有關徵地補償的規定,必然會偏向國家,而不利於只擁有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私人。
如果內地物權法準備堅守自羅馬民法即形成的保障私人權利的傳統,那麼,就應該淡化所有權,保障佔有權(posession)。
國家是唯一的土地所有權人,這個所有權人又能倚仗國家強制性力量,則為平衡起見,法律當然應當保障私人佔有者。遺憾的是,政治教條的束縛,卻使立法者沒有這樣的立法智慧,甚至內地法學家也沒有對此進行仔細探究。因而,這部法律對內地的市場發育和經濟增長,恐怕起不到多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