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上市招股書詳列風險

再上市招股書詳列風險

【本報訊】房委會將商場及停車場設施售予領匯,屬職權範圍之內,昨日獲終審法院裁定並沒有違反《房屋條例》。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表明,領匯日後重新上市,也可能再受其他方面的法律挑戰,但吸取經驗,會在招股文件上列清可能出現的風險,以減低領匯再受法律挑戰之機率。

指有權將設施出售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昨在判詞指出,《房屋條例》第4條(2)(a)賦予房委會有權處置其財產,有權將轄下屋邨商場及停車場設施出售予領匯,而行使該權力時,必須符合第4條(1)所訂的宗旨,即「確保……提供房屋和提供委員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設施」。
李國能指條文中的措辭是「確保提供」而不是「提供」,即指房委會只須確保提供設施,本身不必直接提供有關設施,也不必持有有關設施的管控權。條文並沒有明示或暗示規定屋邨的租住戶擁有法定權利,可要求房委會在他們仍然享有有關設施時,必須繼續管控該等設施。
相反,只要租住戶能享受有關設施,即使並非由房委會提供,而是透過一個房委會沒有管控權的第三者,即由領匯提供,房委會已履行及盡了向住戶的法定責任。

法例應交立會討論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45條關注組成員梁家傑表示,出現領匯官司全因房委會沒有估計會有訴訟風險,日後政府若要將公共資產私有化,為免出現「翻版領匯」事故,最穩陣的方法是將相關法例交予立法會討論,平衡各方利益,將法例修改到「毫無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