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仍受負資產困擾的夾屋業主,要求政府容許他們在購買單位五年後,毋須補地價便出租單位,以減輕負擔,房屋及規劃地政局發言人指夾屋屬資助房屋,應由業主自住,除非已補地價,否則不得把單位出售或出租。
償還二按供款驟增
李先生夫婦六年前購入夾屋浩景臺一單位,下月起要償還二按,每月供款將由現時七千多元增至一萬二千,他們擬出租單位減負擔,但受樓契條款限制,須先補地價才可出租,令他進退維谷。
夾屋大聯盟昨舉行記者會,要求政府改變政策,容許夾屋業主在購買單位五年後,不用補地價即可出租單位,聯盟又指樓契條文不清晰,質疑當局誤解條文令業主不能出租單位,但聯盟表明暫無計劃興訟挑戰政府,期望特首曾蔭權在九月新一屆行政會議上可重新檢討夾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