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稅平安:為僱員報稅須準時

稅稅平安:為僱員報稅須準時

今年1月,一間有限公司因為未有依照香港稅務條例第52條第(5)款的規定,在它的1名僱員停止受僱前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局長,因而被東區裁判法庭判罰款5000元,而該項控罪的最高刑罰為1萬元。根據官方的資料,在這宗案件中,稅務局無法向該名離職僱員追討的薪俸稅多達20多萬元。

延期申報理由要充份

僱主為免觸犯稅務條例而被罰,便必須清楚自己的責任。
1.在每年的4月初,所有僱主都會收到稅務局所發出為僱員填報的薪酬及長俸報稅表格(BIR56A和多份IR56B),僱主必須在1個月之內填妥。如果僱主因為遇到困難而未能依時呈交,可以向稅務局申請延期,但申請書必須列明理由和延期的時限。一般來說,如果僱主是一間跨國公司,而牽涉填報的資料需要由海外地方提供,稅務局都會考慮批准延期的申請。
2.僱主如果聘用了一名「需要課稅」的僱員,稅務條例要求僱主在3個月內通知稅務局局長(IR56E)。「需要課稅」的定義,是僱員的年薪(包括佣金和花紅)超過該年度的基本免稅額。
3.僱主必須在僱員離職前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局長有關資料(IR56F)。
4.僱主必須在僱員離港前最少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局長(IR56G),但如果該僱員經常性因職務所需而離港,則可豁免。再者,僱主在發出通知起計1個月期間內,不得發薪金和暫停支付一切款項給該僱員,直至收到稅務局局長發出的同意釋款書為止。
5.至於新任僱主,倘若未收到稅務局所發出為僱員填報的薪酬及長俸報稅表格,應主動與稅務局跟進。

離職代通知金免課稅

如果僱員被僱主解僱,在離職的時候除了收到最後1個月薪金外,僱主一般需要支付解僱代通知金和長期服務金給離職的僱員。如果解僱代通知金的計算是按「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下支付,該筆代通知金並不算僱員所賺取的入息,因此僱主毋須課稅。
此外,僱主按「僱傭條例」計算下所支付給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亦可豁免支付課稅,但任何超出上述計算的款項,則屬僱員的額外薪金和報酬,必須課稅。
如果僱員因為合約完結收到約滿酬金,全數必須課稅,而避免僱員因為收到該筆酬金而需要繳交較高的薪俸稅,稅例容許僱員選擇申請把該筆酬金分攤撥回合約期間的收入,但最多只可撥回的期間為36個月。
為了貪方便,僱主可能會以一筆款項作為僱員離職的補償。為了避免日後爭拗,僱員最好向僱主了解款項的計算方式,否則僱員應該把款項的全數在報稅表內申報,並且在遞交稅表的時候,把有關文件例如僱傭合約、離職協議書、解僱通知書等一併呈交稅務局。否則任何因為誤會而漏報的收入,都可能會被罰。
何玉梅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