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案判頭稱受挑逗

強姦案判頭稱受挑逗

【本報訊】涉嫌在屯門一輛輕型貨車上強姦初相識少女的裝修判頭,昨在高等法院自辯時,承認與少女有發生性關係,但指她出於自願,並指少女撩他玩在先,又將腳擱在他大髀上,主動吻他。二人便開始互相愛撫,在座位上做愛,女事主還用腳箍着他,不讓他離開,後來他在體外射精後,再來一次。
二十六歲被告戴國泉,否認於去年三月十二日,在屯門稔灣路,兩度強姦當時二十一歲的女事主。
戴國泉供稱,當晚一行五人遊車河,打算到蝴蝶灣,後來在稔灣路停下,他喜歡女歌手鄭秀文,遂在車上播她的歌,他與另一名女孩傾偈。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19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