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年十月,先後有公務員團體和個人入稟法院,控告政府在二○○二年以來的兩次減薪違反《基本法》。
訴訟涉及《基本法》第一○○條和第一○三條兩項條文。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香港政府各部門,包括警察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均可留用,其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第一○三條則列明,「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人員的招聘、僱用、考核、紀律、培訓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負責公務人員的任用、薪金、服務條件的專門機構,除有關給予外籍人員特權待遇等規定外,予以保留。」
昨天,終審法院就訴訟作出裁決,裁定政府減薪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因政府擁有立法修改僱用條件的權力。減薪也沒有牴觸第一○三條,理由是該條文只規定公務員整體薪酬架構和運作保留,沒有指定政府每次作薪酬調整前,都必須先調查薪酬趨勢。
財政司司長在本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曾透露,如果政府敗訴,便需退還近九十億元薪金予公務員,每年還要額外多花四十二億元。特區政府財赤連年,近期經濟環境稍為好轉,情況才有所改善。敗訴所須的開支勢必加重政府的財政負擔,甚至更有可能打破政府預期在二○○七?○八財政年度滅赤的時間表。
另一方面,假使政府敗訴,近年在政府削減開支政策下備受影響的其他機構可能順水推舟,尋求突破,例如社會福利界目前反對政府早年推出的一筆過撥款政策的聲音十分響亮,一見公務員在薪酬爭議上勝訴可能不甘後人,不惜一試,類似的官司恐怕陸續有來了。
因此,這次政府勝訴勢必強化特區政府的財政狀況,估計明年減稅的機會將大為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