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防廉署變東廠

慎防廉署變東廠

廉政公署早前在調查承建商涉嫌賄賂房署工程師期間,指示污點證人盜錄被告與律師之間的對話,被法庭裁定違反《基本法》賦予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法律保密通訊特權,濫用法律程序,令被告未能獲得公平審訊,決定永久終止聆訊。法官直斥廉署的手法羞辱公眾良知,甚至破壞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指控十分嚴重。執法部門濫用權力再次引起公眾關注。

何喜華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執法部門濫權時有所聞,早前廉署亦被法庭裁定竊聽及偷拍行為違反《基本法》。現時監管執法部門的條例主要為《電訊條例》及《郵政署條例》。根據《電訊條例》第三十三條,行政長官可以公眾利益為由,在沒有任何解釋及理由下,授權公職人員進行任何竊聽行為。另外,根據《郵政署條例》第十三條,授權郵政署署長或由政務司司長批出手令截取郵包。
然而,條例並沒有說明在甚麼情況下,官員可行使此權力、規定竊取針對何等實質性罪行、如何定義公眾利益、誰人可取得及可向誰披露竊取得來的資料、有何機制處理竊取資料及保存時限等。由於行政及執法部門可自行簽發手令,結果部門很多時以公眾秩序為由,有意無意干擾市民生活。再者,廉署可在沒有任何投訴下,自行向任何其懷疑人士開檔案調查,任何人隨時被執法部門截聽又不自知,收錄資料如何處理又全屬機密,更缺乏任何監察處理資料的獨立機制。如此公民私隱從何談起?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訊,不應受到非法侵擾。《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四條亦有類似規定。然而,現行法例不僅未有落實保障公民的私生活權利,更妨礙新聞自由。

為此,人權組織及新聞機構一直關注執法部門截取通訊的問題。早於九七前,立法局亦通過《截取通訊條例》,規定執法者在截取市民通話前,必須由高院法官發出法令,申請的部門須列明基於甚麼原因須進行竊聽、證明確實不能合理地以其他侵擾性較低的方式取得竊聽資料,以及申請手令的時限等。法庭作為獨立仲裁者,在平衡個人私隱及公眾利益下,決定截取通訊行動的合法性。奈何法例至今通過逾八年,行政長官卻以當年未徵詢執法部門為由,遲遲不肯簽署實施法例,令人質疑政府是否有意縱容執法部門濫用竊聽權。
外國近年雖強調反恐,但對截取通訊亦有嚴格規管。以美國為例,法例授權法官簽發截取通訊的命令;英、美及澳洲更要求截取機關的申請,必須符合最低程度截取規定,限制在甚麼情況下披露、被印、保存及銷毀資料;執法機關更須定期向國會披露每年截取通訊次數、手令平均有效期、根據被截取材料而拘捕及定罪的數目及提交報告等,以強化議會及公眾對執法機關的監督。

有人或以為執法者調查莫非出於善意,惟缺乏法律規管及過大調查權力,亦會對社會公義和公平帶來傷害。再者,本港政權極不民主且封閉,公眾監察行政機關權力,最常見的例子便是執法部門以調查案件為由,大量截查及監聽嫌犯人士的活動以作政治監控,利用竊聽、偷聽、拆閱等方式,屆時廉署儼如明朝東廠,為政府向異見者或反對派打壓。公民只能在當權者全面監控下生活,自由空間收縮,要建立有力的公民社會監督政府施政,亦淪為空中樓閣。
行政長官曾蔭權甫上任,矢言首要任務是改善行政立法關係,否則「合則兩利,離則兩傷」。如今眼見前朝立法局通過的條例仍未通過,更屢遭法院狠批,為完善本港司法制度,會否撥亂反正?當局應盡快通過《截取通訊條例》,並全面檢討規管執法部門的條例,令執法部門的權限能與時並進,獲取執法與保障公民基本人權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