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法 - 吳靄儀

惡法 - 吳靄儀

終審法院以四比一大多數駁回梁國雄等就公安條例的上訴,表面上輸,實際上贏,因為上訴的真正議題是,現時關於遊行的一套規管是否違反和平遊行示威的自由,因而違憲。在這方面,五位法官是一致的:都裁定是違憲。大多數和少數判決之間的分別只是違憲的範圍大小。如果違憲侵犯人權的法例是「惡法」,那麼公安法就是「惡法」,我們的批評是有理據的。

我當然更同意包致金法官的「少數」判決。根本整套制度就是事前檢查,以嚴刑峻法迫人事先通知警方,不通知而遊行就可判入獄五年;但先通知也不夠,通知之後還需接納警方提出的條件;不接受條件而遊行,又或遊行過程中違反了條件(例如人數超出限制、有人叫了「煽動性」口號等),同樣有罪、同樣可被判入獄五年。包致金法官認為事先設限的管制,等同出版前審查一樣,是限制言論自由;不單是部份條文違憲,而是整套制度違憲。所以他判上訴得直。
可是,即使以其他四位法官的判決,其實上訴仍應得直,因為「部份」違憲的制度仍是違憲。試想如果法例光是要求籌辦遊行的人士盡可能事先通知警方,應通知而不通知當作違例泊車那樣罰款,被告人會挑戰這個合理制度嗎?法律是應該明確的。正如終院所說,不明確就不是「法律」;以被告所觸犯的不是不明確的部份而維持判罪,未免道理牽強。當然,原判的懲處是以五百元簽保守行為三個月,得直與否實際上沒有分別,梁國雄等三名上訴人認為勝了一仗,並非阿Q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