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入境處前高級事務助理到明愛醫院探望患癌病母親時,以具有攝錄功能的手機拍一名女訪客的裙底春,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名成立,判罰款一千元。控方昨指同類案件於過去三年愈見普遍,今年首六個月舉報數字比去年同期高一倍,認為刑罰應加強阻嚇性,遂申請覆核聆訊,原審裁判官認同刑罰過輕,但不適合判監禁,改為罰款三千元。
裁判官認同偷拍行為令人惡心,但根據案情,受害人並不知道自己被侵犯,認為案件不適合判以監禁式刑罰。案情指,被告梁達新(三十三歲)於去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明愛醫院持手機並伸進正站在病房外的二十七歲女事主的裙底拍攝短片,事件被女健康助理員發現,交警方處理。
案件編號:TCC792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