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文正 禧文學舍創辦人
國與國有紛爭,自古而然,司空見慣。紛爭怎樣解決?得看各國內外情勢而定。一般不外三種類型。
一是雙方自行了斷。私下解決的方式也不一。雙方可以各自忍讓妥協,大事化小。雙方可以兵戎相見,甚至戰禍延年。不久前的以埃、以約等是;印巴之爭也是。當然,快起快落的也有。像印度洋上的果阿,本來是葡萄牙屬地多年,印度把她吞併。阿根廷南端的福克蘭,本是英國屬地,阿根廷動武把她拿下來。英國派遣遠征軍奪回。事前事後,阿根廷都不叫福克蘭,叫馬分納斯。
雙方也可以不和不戰,爭持多年不決。中蘇邊界的珍寶島是一例。中俄間的黑瞎子島是一例。(最近都好像解決了)中印、中緬邊界問題,更是眾所周知了。
還有是第三國「出頭」斡旋,作好作歹,勸雙方息事寧人。可能的話,雙方也會裝作給朋友面子,替自己找下台階。
第二類是雙方授權第三仲裁,仲裁結果大家都得遵守。這就是國際法庭的案例。設在海牙的國際法庭,運作多年。早於聯合國成立。很多人以為,訴訟必然對大國有利,他們勝算很高。事實並不是那樣。格陵蘭是片很大的土地。當年美國和蕞爾小國的丹麥起紛爭。結果美國敗訴。領土歸丹麥所有。
如果事情那麼公正順利,為甚麼各國不把所有紛爭交上國際法庭?道理很簡單︰大家都不願接受任何對自己不利的裁決。尤其是冷戰年代的美蘇。一旦有了定案,你反悔不從,在國際社會遭人齒冷,面子上過不去。你從嗎,又可能在國內掀起風波。所以很多衝突,不容易避免。也許,有一天,人類建立起一種國際秩序,是每一個國家都恪守的,那國際法庭才名副其實。
第三類比較特殊。比如說,兩國有領土爭執。雙方都不願意交由第三仲裁解決。領土主權「神聖」,沒有任何政府願意承擔「失掉國土」的罪名,所以不交國際法庭審理。但雙方又不見得願意動武,又沒有興趣談判解決──談判,大有可能是曠日彌久,結果不能解決的。那該怎辦?這就類似釣魚臺列嶼(日叫尖閣群島)的情況了。
六十年代末期,「保釣運動」興起。當時和日本有邦交的,是中華民國。國府循例發表一連串「嚴正聲明」,日本政府也沒有高調處理。事件不了了之。踏進七十年代,日本搶在美國前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球,就交到北京手裏。周恩來想出了一個辦法︰擱起領土問題,不談主權,只共同開發資源,互利互惠。
就當時來說,那也不失為可行途徑。至於說,問題可以擱多久,那是未知數了。但起碼,如果雙方同意信守這個辦法,那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小動作。
奇怪的是,領土紛爭,牽涉的是主權。維護自己的主權,是國家政府的責任。可以擱起爭執,但不能佔便宜。全世界沒有這類紛爭,不是國家出面,而讓老百姓去吵嚷的。如果認為,主權實不在我,那拱手承讓好了。如果說,我們三令五申,正因深信主權在我,那當政的就得有擔當。要擱起爭端共同開發嗎?也可以。但你如果未經我同意自建燈塔,我也不必經你同意自蓋氣象站了。
更荒謬的是︰最近有報道說,一九九○年間,台灣國軍曾有計畫,派突擊隊登陸釣島炸毀燈塔,插上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宣示」主權,然後用戰艦掩護撤離。計畫名「漢疆演習」。想來可笑。國家主權,是這樣「宣示」的?如果領土屬我,為甚麼要宣示?這不是更像電影中,突擊隊員到敵方基地爆破後安全撤退的畫面?再說,你撤離後,日本派人登島拔旗,施施然換上太陽旗,「宣示」一番,你能怎樣?又再讓民間漁艇去衝沖繩的巡邏船?又或者,不定期派出敢死隊,到島上插上青天白日旗,或五星旗,或兩旗雙飄,和日本人玩捉迷藏?
這是那一路子的保釣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