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樓花須列管理費內容

預售樓花須列管理費內容

【本報訊】經濟發展及勞工局轄下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發表工作報告指出,鑑於泓景臺的物業管理公司以「管理費包電訊費」方式,強迫小業主使用相關電訊服務的投訴,地政總署將於年內實施新措施,在批准預售樓花加入新規定,列明管理公司與電訊商簽定的合約,業主立案法團有權在三年後終止,以及強制售樓說明書列明服務內容及月費。

業主法團可終止契約

競諮會昨公布的工作報告表示,競諮會於○四至○五年期間共審議十八個競爭個案,其中一個個案是泓景臺的物業管理公司以「管理費包電訊費」方式,強迫小業主使用相關電訊服務的投訴;而管理公司與電訊商簽了通信網絡用地契約,限制業主對電訊服務的選擇。
經審議後,競諮會認為地產發展商在出售有關物業或入伙前,必須預早以簡單易明的方式,公開包括管理費內的所有服務細節。此外,業主立案法團成立前,大廈的管理服務如由地產發展或管理公司負責,該等公司不應簽署有效期過長的服務合約。
報告指出,地政總署於今年內實施在批准預售樓花加入新規定,包括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立案法團一旦成立,有權在通信網絡用地契約的有效期三年後終止契約;另售樓說明書要列明有關契約的服務內容及月費。
消費者委員會總幹事陳黃穗提醒消費者購買樓花前,要參考售樓書內有關通信網絡用地契約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