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條例》公共秩序含義模糊<br>終院:警限制集會違憲

《公安條例》公共秩序含義模糊
終院:警限制集會違憲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與前學聯前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二年沒按《公安條例》在遊行示威前通知警方,非法集會罪成,終審法院昨以大比數裁定,示威者事前通知警方,讓警方可保障示威和平進行,符合憲法,故駁回上訴,但指警務處處長憑含義不清的「公共秩序」概念,限制市民的集會自由,實屬違憲,應予修改。 記者:梁偉強

根據判詞,首席法官李國能等四位法官,建議修改「公共秩序」概念時,只需保留維持公眾秩序的概念。梁國雄昨在庭外指,警務處長限制集會自由的權力將減低。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更形容這是一項勝利。
據《公安條例》,警務處長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可反對公眾遊行。
梁國雄指,臨立會於九七年修訂公安法,引入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概念非常危險,但法庭「行善唔到底」,沒有處理引入國家安全概念是否違憲,又維持了通知制度,故他會繼續公民抗命,明天將與馮家強及盧偉明,在不等警方批准下集會遊行。

法官包致金獨排眾議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何俊仁說,將在立法會要求刪去「公共秩序」字眼,並徹底重新檢討公安法,而他與羅沃啟均相信,國家安全的概念,將成日後爭訟焦點。保安局發言人則表示,歡迎及尊重法庭裁決。
梁國雄等三人因不滿社會福利員梁俊威使用「大聲公」,向一名警員叫喊被裁定傷人罪成,○二年二月十日故意不通知警方便遊行示威,結果因非法集會,被判自簽五百元守行為三個月。
多次在包括港人內地子女居港權等重大憲法訴訟中,獨排眾議的終院法官包致金,昨日則裁定三人上訴得直,並認為要廢除多項公安法條文及罰則,又提到國家安全的概念太廣泛,但鑑於蘭桂坊人踩人慘劇,亦認為有必要保留通知制度。
案件編號:FACC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