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條例》中的「公共秩序」,源自法文「ordrepublic」,其含義遠超「公眾秩序」(publicorder),判詞提到,公安、衞生、審美、道德、消費者權益,無一不包;保護國旗及區旗,妥當執行司法公義,也屬其範疇。 一些空泛的概念,也包含其中,譬如「保障社會運作正常的規則」或「符合人權及廣為人接受的基本原則」等;律師何俊仁便將「公共秩序」譯為「良好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