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提及,香港稅局有新政策針對離岸公司的安排,無論納稅人的離岸安排是否利用澳門離岸公司進行,納稅人都要自我重新評估相關的離岸安排是否可行。究竟一個自我重新評估是怎樣進行?我們以一個典型的離岸安排作為例子(見附圖)。
如果納稅人要重新評估安排是否可行,就要知道香港稅局對這些安排的看法。
一、香港是以地域性原則徵稅,如果離岸公司所賺取的利潤全是源於香港,離岸公司的利潤便要納香港稅,所以納稅人要評估這離岸公司的利潤是否源於香港。
二、如果離岸公司的利潤不是源於香港,雖然不用繳納香港稅,但稅局可以就離岸公司和香港貿易公司的買賣價進行覆核。如果發覺買賣價格不合理,稅局是可以調整香港貿易公司的購貨價,所以納稅人亦要評估關連公司的轉讓定價是否合理。
評估可分4部份
一般來說,一個自我評估可以分為以下4部份:
一、管理階層要檢討成立離岸安排的理據和運作。
二、覆核有關的法律文件及有關文件,例如離岸公司和國內加工廠的合約、離岸公司和香港貿易公司的合約、加工廠的成立文件及海關文件等。這樣是要確定香港公司、離岸公司和加工廠的關係。
三、會見離岸公司及香港貿易公司的僱員,目的是要確定管理層和僱員對這個離岸安排的運作是否一致。例如會見採購部、生產部和品檢部的僱員,這樣才可確定這些工序在何處產生,從而核實產生利潤的地點是香港還是離岸。
四、覆核有關運作的文件,包括一些傳真或電郵等。覆核的目的,是要確定員工所說的是否和文件一致。
若從以上的覆核程序發現離岸公司在香港有實際運作,這離岸公司的利潤很可能被稅局認為是源於香港。如果實際運作真的不在香港,納稅人就要衡量這離岸公司的職能及運作是否可賺取大部份的利潤。
例如離岸公司只得兩個僱員,而這兩個僱員的工作是在離岸收取國內加工廠的發票,然後再將發票內容抄到離岸公司的發票上,但價格卻大了很多,再發給香港公司。這樣的職能,是不足以支持離岸公司賺取大部份利潤的理據,換言之,香港公司的購貨價有被調整的風險。
反避稅審核嚴格
在一般的稅局反避稅審核過程中,他們除了要釐定納稅人的利潤是否是離岸或源於香港,稅局亦會同時審核納稅人的僱員薪俸稅的問題。例如:離岸公司的兩名僱員是受僱於香港公司,他們每星期有1天到離岸公司處理文件,納稅人或會將這兩個僱員的薪俸分為離岸公司和香港公司兩份,離岸公司的1份卻不報稅。
根據稅例,如果僱員是受僱於香港,而僱員是香港居民,就要全數申報薪俸稅,僱主亦要全數申報,除非僱員完全沒有在香港工作。所以當納稅人進行自我評估自己的稅務風險時,亦要顧及薪俸稅的稅務責任。
以上只是一些例子,如讀者要進行自我評估,應先向專業人仕請教。
洪宏德 羅兵咸永道高級稅務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