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業主都會購買保險保障家具財物,但站於租客立場,物業並非自己所擁有,購買家居保險是否多此一舉?其實無論是租客或業主,都需要家居保障,但大部份租客都以為業主已購買保險便足夠,忽視了本身家居財物的保障。以下的個案,可讓大家更了解家居保險的重要性。
若出租物業內的固定裝置及陳設具相當價值,一般業主會於租約內列明,租客須為相關的損失負責。
廖先生長期租住物業,但對租約條款並不深究,一旦覺得所看單位合適,便不會細看條款,立刻簽約。廖先生1年前入住佐敦1個單位,其租約列明租客須為單位內的固定裝置及陳設負責,但廖先生卻未有留意有關條款,以為有關家居保障事宜均由業主承擔及處理,加上認為自己擁有的財物有限,實不用自行購買家居保險,故從未打算投保。
單位損毀 業主可索償
某次廖先生與朋友聚會,閒談間得知朋友李先生最近已購買家居保險。由於廖先生與李先生同是租住物業,故對其購買家居保險感到好奇,遂向李先生詢問原因。
原來李先生的同事最近因租住的家居失火,不少貴重物件因此報銷,損失慘重。幸好,其太太於入伙時堅持購買家居保險,以保障家居及個人財物,故該次失火造成的財物損失均可獲賠償。
由於李先生家中亦擁有不少貴重物品,有見及此,他亦購入同類保險計劃。
廖先生其後以李先生同事家居失火的事件為例,向保險公司查詢有關投保家居保險詳情。當充份了解有關保障內容後他才發覺,自己租約上列明租戶需為單位內的固定裝置及陳設負責,若因火災、被竊、水浸而遭受損毀,均須向業主賠償。
另外,假若有朋友於受保人家中受傷,例如於洗手間滑倒而弄傷脊骨,並向其索償的話,受保人亦可根據個人責任保障條款,向保險公司申索相關賠償費用。廖先生了解相關內容後,亦決定為其居所財物購買家居保險。
3個月後,一次家居小火,令廖先生單位內原有的入牆廚櫃組合被燒毀,而放置於附近的手提電腦及梳化亦損毀。以上物品中,入牆廚櫃組合為須向業主負責的項目,其餘則為廖先生私人物品。廖先生事後向保險公司索償,最終成功獲償電腦維修費用約5000元,以及以新代舊賠償其餘物件共約2萬元。
有些業主會以「吉」屋出租,屋內只有一些基本設施。若租約內並無列明租客須為固定裝置及陳設負責,而租客於租賃期間曾改變固定裝置及陳設,有關項目均可獲承保。
個人疏忽 亦可獲賠償
如上文提及,一般家居保險計劃均有個人責任保障,保額可高達1000萬元。若計劃提供全球性保障,受保範圍便不限於家中發生的事故,還包括投保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員在全球任何地方因不小心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物損失的責任。
近月發生多宗鋁窗飛脫下墜的意外,若有行人不幸因此受傷,或引致第三者財物損失而向業主?租戶(受保人)索償,縱使有關意外為受保人疏忽所引致,並須因此負上法律責任,保險公司將作出賠償。
相信沒有人希望動用自己的儲備或現金去重置財物或賠償予第3者,故無論業主或租客均要明瞭本身所須承擔的家居財產及個人責任,考慮是否需要為家居投保,以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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