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終審法院昨就領匯上市合法性正式展開聆訊,代表上訴公屋居民盧少蘭的資深大律師指出,房委會將轄下屋邨商場及停車場出售,是違反《房屋條例》規定房委會向居民履行的法定責任,房委會又失去對上述資產的最終控制權,沒有相應法例監管。不過,房委會一方重申,條例明確賦予房委會處置資產的權力。 記者:梁瑞珮
終審法院將於今日審結本案,若能盡快頒下判決,對領匯最終能否再上市起明朗化作用。
代表盧少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出,《房屋條例》中「房屋」定義除指住屋外,亦包括商場及停車場等附屬設施,房委會以商場及停車場不屬主要業務為由,將該等資產出售,這種想法實錯誤。
房委會失最終控制
戴續指,房委會將資產出售後,第三者在管理商場及停車場時可能會變成市場主導,考慮商業因素,目的賺取最高回報,屆時所提供的既有設施或會改變,而房委會又失去最終控制權,這樣房委會便無法履行《房屋條例》第4條(1)規定的法定職責,即要確保向居民提供房屋及附屬設施。
戴舉例說,政府批出東區海底隧道的專營權,也有相關法例以監管,而外國一些將公共資產私有化的例子,亦受相應法例監管,但本案如房委會將資產賣斷後,便失去控制權。
聘英御用大狀對決
戴表示,《房屋條例》規定房委會有責任確保從屋邨獲得的收入足以應付屋邨的經常開支。事實上,商場及停車場為房委會帶來可觀收入,現時房委會面對嚴重財赤,只是停售居屋所致;將商場及停車場出售,長遠來說,只會令房委會失去收入的來源,同樣未能履行條例要求房委會應盡之責任。
至於房委會對今次「終極審訊」極為重視,專程從英國請來御用大律師JamesGoudie助陣。
Goudie指出,《房屋條例》第4條(2)(a)明確賦予房委會有權處置資產,條例所指的「房屋」只是住屋,不包括附屬設施。
Goudie另指第4條(1)只是規定房委會有責任「確保」為居民提供房屋及附屬設施,而並非有責任去「提供」,房委會可透過外判或第三者等形式去履行該責任。
領匯原定去年十二月上市,但因居民盧少蘭提出司法覆核,結果迫使房委會將該次集資達三百億元的上市大計暫時擱置。
案件編號:FACV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