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政公署的調查方法再被法官批評,四名房委會認可建築物料供應商及工程分判商的高層,被控向房署前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行賄一案,因廉署在調查期間安排特赦證人偷錄其中一名被告與代表律師的對話,昨日遭暫委法官李慧思直斥廉署明目張膽地侵害被告與律師間對話的保密特權,做法既荒謬及醜惡。法官最後接納辯方申請,認為事件對四名被告不公平,裁定案件永久終止聆訊。 記者:黃詠鍶
四名被告分別為利信機電有限公司董事沈超(六十九歲)、一匹電機有限公司董事黃洪基(五十四歲)、ABB(HongKong)Limited總裁余志偉(四十六歲)及財務總監王天心(三十八歲)。
暫委法官李慧思昨於區域法院就四名被告永久終止聆訊申請作出裁決。她表示,廉署在安排是次偷錄前應已清楚得悉有關內容將涉及第三被告余志偉與律師會面時的對話,並了解有關內容因屬法律專業特權須保密,但仍蓄意安排是次竊聽,她批評廉署的決定屬嚴重失誤,「這件案件顯示出廉署無視第三被告的權利,及侵害其特權的做法既荒謬(cynical)及醜惡(flagrant)。」
法官提醒執法勿越界
法官續指,廉署雖曾獲首席調查員批准是次偷錄,但有關授權只提及偷錄內容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的證據,而未有表示會包括被告與律師的對話。她認為,由於廉署早已安排ABB的前僱員鄧合成任特赦證人,為廉署在其公司內搜集證據,有關證據應足已令被告表面證供成立,故是次偷錄根本毫不需要。
法官重申,香港居民的私隱權及法律專業特權受《基本法》第二十九、三十及三十五條所保障,然而,廉署是次做法剝削了被告的基本權利,對公眾良知造成羞辱,並打擊公眾對本港司法的信心,故批准第三被告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法官同意另外三名被告的代表律師所指,由於控方未能公開是次偷錄的內容,故對三人造成不公平,故此亦批准其終止聆訊申請。法官雖在判詞中多番批評廉署調查手法,但仍表示香港的國際金融及貿易地位崇高,實有賴廉署肅貪倡廉。她更指北美及歐洲多國均對本港有如廉署的執法機構感仰慕,不過,她提醒廉署在執法時應小心不要越界,並建議立法會應就「合法偷錄」立法以釐定清晰界線,避免經常要由司法機構獨自負責看守此界線的責任。
四名被告獲無罪釋放
首兩名被告在終止聆訊後即時獲判無罪釋放,而余志偉及王天心仍因牽涉另案偽造帳目罪准以同樣條件擔保外出,案件將於八月在區域法院開審。
四名被告原被控以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串謀偽造帳目等四項罪名,控罪指沈、黃及余串謀他人,向房署人員陳裘大提供一百九十萬元利益,作為向屋宇裝備工程分判商加快向房署呈交供應物料合約的報酬。四人另被指竄改帳目。
廉署回應指對本案非常關注,他們一向本着公義和公眾利益依法辦事,將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決定會否基於司法公義而進行上訴。
案件編號:DCCC687/04